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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(zhe): 來源 | 國家稅務(wu)總局發(fa)表時(shi)間:2022-03-16 15:07:06瀏覽量:297【小中大】
《》(2021年第30號)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,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。
上述(shu)企業2021年(nian)第四季度延緩(huan)繳納(na)的(de)稅(shui)費在2022年(nian)1月1日后本公(gong)告(gao)施(shi)行前已(yi)繳納(na)入庫的(de),可自愿選(xuan)擇(ze)申請(qing)辦(ban)理退(tui)稅(shui)(費)并享受延續緩(huan)繳政策(ce)。
▲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,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,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%,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,延緩的(de)期限(xian)為6個月。延緩期限(xian)屆滿,納(na)稅(shui)人應依法繳(jiao)納(na)相應月份(fen)或(huo)者季度的(de)稅(shui)費。
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(jing)濟行(xing)(xing)業(ye)分類中行(xing)(xing)業(ye)門類為(wei)制造業(ye),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(yuan)以(yi)上(shang)(含(han)(han)2000萬元(yuan))4億元(yuan)以(yi)下(不含(han)(han)4億元(yuan))的企業(ye)。
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(min)經濟行(xing)業(ye)分類(lei)中行(xing)業(ye)門類(lei)為制造(zao)業(ye),且(qie)年銷售(shou)額2000萬(wan)元以(yi)下(不含2000萬(wan)元)的企(qi)業(ye)。
銷售額是(shi)指應征增值稅(shui)銷(xiao)(xiao)售額(e)(e)(e),包括納稅(shui)申報銷(xiao)(xiao)售額(e)(e)(e)、稽查查補(bu)銷(xiao)(xiao)售額(e)(e)(e)、納稅(shui)評(ping)估(gu)調整銷(xiao)(xiao)售額(e)(e)(e)。適用(yong)增值稅(shui)差(cha)額(e)(e)(e)征稅(shui)政策(ce)的(de),以差(cha)額(e)(e)(e)后(hou)的(de)銷(xiao)(xiao)售額(e)(e)(e)確定。
▲前款(kuan)所稱制造(zao)業中小微(wei)企業年銷(xiao)售額按以(yi)下方式確定:
截至2021年12月(yue)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,按照所屬期為(wei)2021年1月(yue)至2021年12月(yue)的銷售額確定。
截至(zhi)2021年12月(yue)31日成立(li)不滿(man)一年的(de)企業,按(an)照所(suo)屬期截至(zhi)2021年12月(yue)31日的(de)銷售額/實際經營月(yue)份(fen)×12個月(yue)的(de)銷售額確(que)定(ding)。
2022年1月(yue)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(ye),按照(zhao)實際申報期銷售額/實際經營月(yue)份×12個月(yue)的銷售額確(que)定。
▲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、2月、3月、4月、5月、6月(按月繳納)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、第二季度(按季繳納)的企業所得稅、個人所得稅、國內增值稅、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教育費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,不包括代(dai)(dai)(dai)扣(kou)代(dai)(dai)(dai)繳、代(dai)(dai)(dai)收代(dai)(dai)(dai)繳以及向(xiang)稅(shui)務機關申請代(dai)(dai)(dai)開發(fa)票時繳納的(de)稅(shui)費。
對于在(zai)本公告施行前已繳(jiao)納入庫(ku)的(de)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(de)上述稅(shui)費,企業可自愿選擇申(shen)請辦理(li)退稅(shui)(費)并享(xiang)受(shou)緩繳(jiao)政(zheng)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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